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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乙的租赁行租车,出现单方的交通事故,造成当地农民秧苗损失(已协商解决)。甲在第一时间通知乙,乙叫甲先报案,通知保险公司和交警,并叫甲说车找找朋友借的,不是租的,然后拖回乙指定的修理厂。(事故后,保险公司鉴定完后,由甲先垫付吊车费用一千元,拖车费用七百元,当地农民秧苗损失费八百元(保险公司只赔付三百元),租车时,合同乙没有让甲细看,只叫甲签字,然后收了甲的五百元现金,但没有开收据,乙说还车的时候在开票据) 车在修理厂修理了一个多月,乙要甲赔付乙的车辆折旧费和从租车的第一天到车维修好期间的每一天的租车费用。 请问这样是否合法? 损坏车辆在修理厂

刑事辩护 2011-07-04 09:2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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