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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都是广州市户口,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在生了一个孩子后,准备到居委办理独生子女证,但居委要我们写一份不再生育的保证,如果再生育属超生。但是有其他朋友与我们同一情况都不需要写保证,如果再生育只需将独生子女证取消即可。请问现时的计生条例是否规定领了独生子女证的就算符合生第二个的条件都不能再生呢?

其他 2009-03-23 15: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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