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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一套房,合同规定2014年12月31日办理不动产登记。但至今未办理,今法院核实该房开不具备办理不动产的资格。现在被告方以超出违约金诉讼时效为理由不赔偿违约金,并说明尚不明确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日期。这个怎么办?违约金在还处于违约中有时效一说吗?那不是对于法律不熟悉的大众,只要违约者能逃过所谓的两年时效就反而合约了?请求解答,谢谢!

其他 2017-07-26 09: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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