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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买一套工程抵押房,但是卖方要求全款,就是想问一下后期可不可以再走按揭贷款?应为借的钱凑够的全款,走按揭还借的钱?

离婚 2018-10-30 09:08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和对方协商
  • 抵押物不足值的法律风险
    主要有两种类型:
    (1)超值抵押。是指抵押人的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其担保的债权的价值。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
    需要说明的是,超值抵押并不是无效,一句法律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以抵押物之外的财产清偿债务。
    这个规定看起来貌似受损害的只可能是银行而非企业,但是实际上不是这样的。银行之间可以协调联动机制,将相关企业骗贷或者超值抵押的行为信息发布到业务联网上,达到信息共享,防止和规避因信息欠缺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及贷款损失的可能。这样一来,有过“前科”的企业再想贷款就困难了。
    (2)重复抵押。重复抵押是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企业重复抵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其一,重复抵押的设定必须以抵押物价值扣除已有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后,尚有余额为前提条件。
    其二,重复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金额设定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余额部分,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 抵押贷款,又称"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国家银行采用的一种贷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为贷款的担保,以保证贷款的到期偿还。抵押品一般为易于保存,不易损耗,容易变卖的物品,如有价证券、票据、股票、房地产等。贷款期满后,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将抵押品拍卖,用拍卖所得款偿还贷款。拍卖款清偿贷款的余额归还借款人。如果拍卖款不足以清偿贷款,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 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是要求有担保人和抵押物的。
    一般来说,没有明确规定说贷款人必须提供担保,之所以需要提供担保,是因为银行怕贷款人资质不好,存在风险。如果贷款人资质较好,就没有必要提供担保。
    贷款人也可以提供必要的抵押物,可以用房产,汽车,在有抵押物的情况下,申请贷款会容易些。
    《担保法》已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银行贷款对信誉好的客户可以发放信用贷款,但对个人住房贷款来说,必须要抵押。
  • 应该可以的,可咨询银行详细询问
  • 具体可以询问卖方是否同意
  • 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的委托,指派 *** 律师为本案申请人刘晓岗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晓岗劳动仲裁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依法查阅了本案的诉讼材料,研究了相关证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于2012年12月27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服从被申请人的安排到用工单位处工作,劳动合同的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2014年申请人被调到尉氏尉北站工作,任职尉氏尉北站站长一职。2015年12月,省石化公司在对尉氏尉北站督查中发现尉北站存在非油品管理不善、账目不符(公司要求员工必须销售公司的非油品并有规定的数量,账目不符是因为员工未销售的公司非油品在加油站存放造成的。)和员工王春莲存在加油卡套现两个问题。2015年12月28日,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开封石油分公司作出《关于对尉氏、兰考加油站违规问题处理的通报》,该通报对申请人作出撤职处理的决定,致使申请人处于待岗状态,近四个月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安排工作。在申请人待岗近四个月时,被申请人调动申请人到尉氏县公司尉北加油站任加油员,申请人于2016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27日在加油站正常上班时,收到被申请人2016年4月26日做出的豫人力派[2016]38号《关于解除刘晓岗同志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该决定载明自2016年4月26日起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为此,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领导协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申请人认为,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人认为自己之所以被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开封石油分公司撤掉站长一职,是因为加油站其他员工的行为使任职站长的自己受到了连带责任,并非是因为自己的行为不符合加油站的相关要求。就申请人平时工行为而言,不仅没有任何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且还给用人单位创造了成绩。在之前类似问题的处理上,从未有撤掉站长职务的处分,现撤掉申请人职务,已经属于处罚过重。但被申请人还在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任何一种情形情况下,私自解除劳动关系,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中石化开封分公司加油站严重违规问题处罚规定》一、2、3、4、9、的规定,只有在年度内再次出现上述问题才撤销站长职务,首次出现上述问题的处罚,是在全区通报批评,而不是撤职处罚,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撤职处罚是违法的,也是违反规章制度的,请予以撤销该处罚。 二、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是重复处罚,是违法的。 根据《员工岗位调动审批表》可以看出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1日将申请人调到尉氏县公司尉北加油站任加油员工作,申请人在没有违法违纪的情况下无故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被申请人却在已经对申请人处罚过重的情况之下,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和解除站长职务的的处罚。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予以参考、采纳 代理人: *** 2017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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