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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先生用自己的厂房委托公证给我,其中一条委托是:到担保公司办理上述房产赎楼贷款担保、融资的相关手续,代为签署、变更委托担保协议书、房地产买卖协议、划款委托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抵押合同、抵押物价值确认函等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办理前述合同的公证。 2、有一位彭先生向刘先生(个人,但放款是从担保公司的账户转出的)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张先生的厂房作为抵押,抵押合同由我去代理签署,刘先生拿到抵押登记的回执就放款给彭先生,后来由于抵押资料不齐全被退件了,彭拿了钱就消失了, 3、现在张先生不承认这件事,刘先生向张先生提前诉讼,查封了张先生的房产, 请问在这件案件中,我作为代理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其他 2011-07-04 22: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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