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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用款人向债权人借钱,债权人要房产证抵押(放在哪,没办抵押登记)于是实际用款人找个名义借款人用房产证抵押借款,期限二个月。二个月后借名义借款人找实际用款人要回房产证,债权人和实际用款人都说没事(实际用款人准时付4分利息)。直至12个月后,实际用款人利息付不上了,债权人才打电话给我追款并扬言起诉。原先名义借款人与债权人不认识,以上事实名义借款人都有人证和三方协商的录音证据,且名义借款人没任何收益,借款也是债权人直接汇入实际用款人卡里,利息也是实际用款人直接给债权人,都有清晰录音证据。请问:名义借款人能请求法院判债权人向实际用款人追讨吗?

其他 2012-05-27 05:14 人浏览
共19位律师解答
  • 如果手续及借条都是借款人(所称名义借款人)出具,需要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 名义借款人可以在诉讼时要求追加实际借款人为被告
  • 当然可以了。
  • 公司房产抵押向私人借款办理抵押和借款手续。  可先以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去房屋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款项交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 借款的诉讼时效,按照目前《民法通则》规定,一般为两年,按照《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一般为三年。
    《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一般的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24%,即月息2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你不能直接起诉实际借款人,只有债权人起诉你时,才能追加实际借款人为被告或第三人,详情请来电咨询
  • 你好,证据充分,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借条上显示的借款人以及实际借款人。 欢迎来电咨询、约谈。
  • 保留好相关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详细咨询来电.
  • 委托专家
  • 名义借款人可以将实际用款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欢迎来电。
  • 从你目前的表述来看,各个法院会有不同的认定,但是如果完整的证据链表明你没有实际借钱的话,你可以免责。
  • 不能请求法院判债权人向实际用款人追讨。只能是你代实际用款人还债后,再通过诉讼向实际用款人追讨。
  • 债权具有相对性,如果对方起诉你,你可以要求追加实际借款人为第三人。
  • 你好,债权具有相对性,如果你是条据上的欠款人,你就要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如果你能证明,债权人同意转让债务给第三人的,你可以不承担责任。
  • 根据你表述的情况,如经证在法律上成立,一般不需因此而承担责任。 关于录音部分,希望你暂时不要向除你外的其他人显示或者表露。 详情,建议你和我们取得联络。
  • 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 法律上并无所谓名义借款人一说,根据你的描述,所谓名义借款人的行为可能应应认定为担保人。至于承担的到底是何种担保责任,律师还需要查看进一步的证据。建议和律师当面咨询。本所前身系上海市司法局直属国有大所,历史久规模大实力强操作规范,有需要请致电杨卫华律师18939729680
  • 只要证据充分的,则可以追讨。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详细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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