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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位你好, 我收到一律师函,上面写08年1月的一天,某公司委托其代理人与公证人员到我店铺购买产品,因为当时本店没有现货,所以写了一张送货单当是订单,里面提到了货的品名、单价、数量、日期、约定提货的大概时间和订金金额(没写收货人的姓名、货的型号而且双方也没有在单上签名)。 现在对方以这份订单、所提货物和我的名片到公证保全证据并说我卖的货物不是正品侵犯了商标法.我想咨询各位, 没有写收货人的姓名,而且双方也没有在单上签名的送货单能作为销售证据吗? 如果上面的假设成立,但在正常签收情况下如果对方提货,我方应该会在单据上注明货物已提或重新开单做证明.如果对方只是有这份订单而没有其它提货证据,那是否能证明交易尚未未成功? 因为对方已在公证处做了证据保存,但是公证人员全程没有笔录和录像,所做的证据照片也不是在现场所照,所以还想了解下这份公证作为证据的是否不足?谢谢各位.

其他 2009-03-23 21: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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