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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于2017.07.12日被公安刑事拘留。事情要从二月二十四日晚说起,那天晚上我一朋友叫我去玩,玩的意思是去吸毒,我说没地方去,他说去宾馆开个中点房,过十几分钟我同我另外一个朋友同去了,在那房间我们有五个人吸了毒品,我过几分钟就走了,我走后派出所把他们四个人抓获,但开房我也没付钱,身份证也不是我的,后来07月3日把我又抓了,带到派出所说我容留他人吸毒,送我十天治安拘留,然后12日又把我送到看守所刑事拘留,今天才释放,释放证明说现因情节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予以释放。请问大律师,我这算容留吗?

离婚 2017-07-28 15: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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