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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12月16日,仓库进行周盘点时,发现丢失了一卷不锈钢卷板(价值24000元)。怀疑是被盗,并当即报警,但是,并没有到公安局进行笔录和备案。由于证据不足(公司监控设施落后,没有监控记录查找到作案人),无法查找到作案人,并且无法确认是在白天工作时间内丢失还是晚上下班时间丢失。现公司做出决定,由三个责任人进行全额赔偿(仓管员、仓库主管、安保科长)。请问,1、如果仓库物资丢失,仓库员工就负责全额赔偿,公司不承担任何损失,这样是否于法合理?2、如果公司内部有明确流程制度规定一旦物资发生盘亏,仓管员必须进行全额赔偿。那么,这样的公司规定在法律上是否有效?3、如果仓库主管承担管理责任,那么,仓库主管上级,包括公司总经理是否也应该承担连带的管理责任,一起赔偿?

其他 2017-10-04 17: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哪些损失需负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人赔偿:  1固有利益赔偿范围  固有利益是合同法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而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  有人提出固有利益是否包括精神利益的问题,笔者认为固有利益不应包括精神利益,因为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难以确定,法律亦无明文规定,且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倘若缔约过失责任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无疑过分扩大了适用范围,加重了过错方的责任,不利于交易的进行。故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限于对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赔偿。  2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间接损失主要包括: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  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并且笔者赞同对损失赔偿的范围作出更为具体的限制,即赔偿的上限不得超过缔约非过错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销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也不能超过合同成立及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由于我国合同法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待在以后的立法中予以改进。
  • 应当调查清楚事实,报警,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由三人连带赔偿。
  • 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员工存在重大失误,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 你好,一般情况下,风险不应由员工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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