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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朋友,您们好!请教一个涉及劳动法方面的问题,谢谢! 我朋友从去年2月份起就职于深圳一家物流公司,至今年4月份离职;职位业务代表;期间因业绩没有达标;从入职后的第三个月起,公司支付的每月工资为450元/月,远远低于深圳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其公司是否违法呢,如违法,因现已离职,可以要求其物流公司偿还一直低于当地工资的差额部分吗?

其他 2011-07-05 00: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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