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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三个男的在北京打工,一个认识了按摩房的小姐,前几天他把女的约出来吃饭,再饭里下了药,把女的迷晕了,后来他打电话叫来其他两个男的,其中一个是我家人,对女的实施强奸,我家人是第一个实施的,事后女的跟他们要钱,他们三个拒绝了,最后女的告警察了,我家人是唯一自首的,请问这最后估计会怎么定罪

离婚 2020-11-29 19:26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肯定是强奸罪了,并且具有轮奸的情节,这个是加重情节,当然有自首这个是可以减轻的,不过具体案件情况还需要我们去看守所问一下咱们的人,看看公安机关侧重点在哪里,咱们好做出应对工作,有什么不清楚的话,咱们后续电话具体沟通。
    【追问】前几天委托律师进去了解一下,我家人说他实施强奸的时候不知道后边人做不做,还有就是如果我们找到对方女的赔偿了,求对方原谅了,可以从轻判吗,估计是几年
    【回答】是可以的,因为我们没有去见人,不了解案件情况,这个不好说。
  • 属于强奸重的加重情节 轮奸行为 量刑在十年
  • 涉嫌强奸犯罪,一般情节,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自首可以从轻。具体量刑看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现也指主动如实的承认自己的错误。
  •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强奸幼女定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涉嫌强奸罪,有轮轩的从重处罚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及时聘请律师辩护,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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