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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职业驾驶员,在深圳一单位上班才三个月(试用期为六个月),被查出患有运动神经元病,也就是所说的“渐冻人”病。现在我的左手肌肉已萎缩,按不动打火机和指甲剪,也不能完成用钥匙开门或系鞋带等动作。我第二次住院出院是2011年6月14日。而在我6月30日去公司时,公司人事部主任突然以口头方式告诉我公司要与我在这一天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我的身体条件不符,也在试用期内可随时解除,后经我交涉,公司只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后补偿三个月的基本工资。现在我想请问:一,像我这种在试用期内患绝症(此病的结果是,残已成定局,死大有可能)的员工,能不能申请延长医疗期?二,因医生说过我这种病与长期低头开车引起的颈椎病也有一定关系,这种病想评工伤怕是不可能,能否评为职业病?三,我能不能像工伤患者一样要求做劳动能力鉴定并评残,能的话又去找哪个部门?分别能得到什么补偿?另外,补偿里经常提到的每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这一个月工资是按最低工资标准1320元算?还是按平时正常工作时领的工资算?

调解 2011-07-06 07: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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