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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来自福建籍的在莞代课教师(人事档案在福建)。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之规定,我是有权在东莞教育局申请并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条例》没有户籍限制,而且明确规定当事人可在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但东莞市教育局却以广东省教育厅所下发的文件(该文件规定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当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为由,拒接了我的办证申请。我想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请问我能胜诉吗?谢谢!   

行政诉讼 2009-03-26 19: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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