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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1、借条:今借到XXX处现金8000元,计六月份还清。从2008年一月按银行存款利率计息,若逾期未归还者,按每天千分之三的利息计算罚息。借款人:XXX,时间:2008年1月11日。 因无故拖欠时间超过两年,后补:2010年2月1日已还款5000元,大写伍千元,借条依旧有效。XXX,2010.2.1日。 问题: 1、现在起诉,对方应归还的本金、利息和罚息各自该算多少?依据是什么? 2、原告和被告各自所产生的法律费用是多少?

其他 2011-07-07 19: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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