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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老公家马上要征收了,我老公家里是离异,他一直跟妈妈生活,也就是我现在的婆婆,但是当初买这个房子的时候没有过户,只是到公证处公证了一下,房子是外公向他亲兄弟买给我婆婆的,当时估计也是想省下几万块过户的钱吧,到现在都没过户,十几年过去了谁也没想到这边会征收,现在房产证上是叔外公和他岳父的名字,他岳父已经死了,评估机构如果评估好了,必须要叔外公签字和他岳父的死亡证明,证明房子确实卖给我们的!可是他现在不同意,必须要我们给他20万才肯签,我们哪里还有钱,前段时间买房子都交了定金了,现在是借钱过日子,我就想知道这个公证书在我们这件事上面还能起到什么作用吗?或者说还有什么用?很多人都说没什么用!我们现在去做过户还来得及吗?评估价值还需等一个月!另一方要是不同意过户我们又该怎么办?我婆婆因为这件事头发全白了!我们不想打官司,他们说就算打我们也赢不了,叔外公的女婿就是政府上班的,果然是什么都抵不过金钱,我不想家里被这么欺负,我老公总是说他们是政府上班的,搞不过他们!希望权威人士能帮我解答一下,实在不行我们也只能认栽!谢谢

其他 2020-01-26 22:2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
  •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 二、离婚后房产过户手续如何办理
    据专家介绍,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的,一般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房产证;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协议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复印件,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判决书中明确房产归属的可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
    双方就财产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就可以了,但一定要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产过户手续,类似办理买卖过户,即按照正常买卖程序办理,一周左右时间即可!
    提醒广大网友在离婚时,离婚协议书可以签订,不过务必要到民政局盖公章,或者直接申请法院判决。如果是私下协商的离婚协议书,那么交易时双方都得到场签字。
  • 你现在唯一的办法就是想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的效力并办理过户手续
    【追问】他不肯过户那我们怎么办?我能不能利用这份公证书强制要求他过户呢?
  • 可以起诉要求确认房产的所有权属于你老公或者要求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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