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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5年3月30日和公司签的3年合同,到2018年3月30日止。现在公司说由于我近期在某个工作上用时比较长就想把我辞退,让我在2017年8月15日前离职。请问是不是应该给我N+1的补偿?(2+1?)我昨天翻了工司和我签订的合同,上面有一条写着:“若双方未依法约定提前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则需向对方支付1个月的工资(以乙方离职前上一个月的工资为标准)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这条是不是说只多发一个月工资做为补偿啊?就怕公司以此条压榨我,只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而不是N+1。请问是按N+1走还是按合同上写的补偿。谢谢!

其他 2017-08-11 17: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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