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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前夫协议离婚时,决定了房子归我。但是因为是用他的名字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现在还没有办法过户,所以协议上注明了房子归我所有,并在可以过户时由我前夫负责过户给我,协议双方都已经签字了,请问我是不是应该把协议公证一下,以防止以后再有变化?但是公证处规定按照房屋每平米60元收费,我有点负担不起,请问律师公证是否也可以哪? 谢谢~

离婚 2011-07-09 14: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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