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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乙斜对面的邻居,甲方在自家别墅边的公共绿地打算搭建花园将自家的花园面积扩大(这篇绿地边有一个很大的变电器,十分危险)并且用公共的竹子围成篱笆,竹子的高度正好挡住了乙方及隔壁邻居房屋的视线高度及彩光.于是乙方与邻居来到正在搭建的公共绿地对甲好言相劝,但甲态度恶劣,不断用手指到乙和邻居的脸上并且不断言语相击.最终引起纠纷.吵架.甲方(男的)拿起地上的木棍敲打了乙的头部,并且这一举动惊吓到了一旁的两只大狗,致使两只狗分辨将乙和邻居的大腿处咬了一口.乙的邻居在拉扯这中被甲击中脸部.在这种情况下乙的邻居还手了.随后乙方报警并且去验伤并且做了笔录.但是甲方的家属声称认识我们所在派出所的警员.并且在做笔录时,警员将不实的口供记录了下来.明显在偏帮甲方.幸好被乙方及时发现并纠正.接下来警方要我们去谈判,我们应该做些什么.这样的事件责任方是谁.我们是不是可以要求甲方赔偿?

调解 2016-08-06 01: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当事人认为对方建房方式,已经侵犯到其利益的,那么当事人就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物权法和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相邻间要相互团结互助,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等方面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如果邻居有其他地方排水,在因排水设施给当事人通行造成妨碍的,可以要求邻居更换第地方;确实需要从纠纷地排水的,双方可以以经济补偿方式处理。建议协商处理,或由居委会或村委会给予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   目前为止,法律上对邻人的房屋要离对方窗户多远,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邻居房屋不得对自己房屋的通风、采光产生影响,要是影响的话,可以与对方的协商,要是协商不成,可以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 可以要求甲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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