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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5日清晨,河南籍(河南三门峡陕县菜园乡桥洼村二组)民工辛金昌等15人,经人介绍乘车到三门峡鹏泰国际花园(以下简称“鹏泰国际”)工地干活,双方约定日工资100元,工程由包工头“何五先”负责管理。当日前往工地所乘车辆为“何五先”托人所雇,车钱由“何五先”承担。谁知,这一次工作带给辛金昌等一行15人的竟然是一场灾难。朴实的农民不过是想赚些活命钱,却不知这正是索命的深渊……当车行至路途中突然发生翻车。 辛金昌等人随后被120急救车送到了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经医院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四名重伤,辛金昌最重,至今已65天昏迷未醒,在治疗的过程中,车主因家境贫困,拿不出钱,而“鹏泰国际”始终不闻不问,没有一人到医院进行探望,出面解决此次事故。四位农民工的家人事后也多次找“鹏泰国际”协商垫付医药费问题,但均无果,请问这几位农民工应如何维权?

其他 2016-12-11 07:15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1、工人在工地受伤,属于工伤;
    2、应当由包工头承担,但如果包工头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将承包业务转包给包工头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后,用人单位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 工伤赔偿协商解决是最好的方式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应当由车主承担主要责任,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
  • 你好,应当由车主承担主要责任,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
  • 应由施工方、车主、司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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