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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劳动合同法》里规定了解除孕妇的要求: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只有符合这六项之一的,单位才能解除与孕妇的合同。 我看完《劳动合同法》还是担心,请帮我解答,谢谢!

诉讼 2011-07-09 14: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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