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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老公在单位工作两个月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开过工资,没有工资条,现在只有一身工作服,还有平时和老板的微信聊天,现在被公司辞掉有一个月了,工资不给钱,说我老公干活不好,我老公从事家具喷漆工作,当时讲好一个月13000干了两个月不到三万就是不给开,还不说不给,就是拖,我今天都想去他单位搬电闸了,太客气了,求求各位律师帮我出出主意,我想问一下,如果我找劳动仲裁,是去我单位所在地,还是在我现在的居住地呢

仲裁 2017-08-21 09: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因为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用工满一个月,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款“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情形,也就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可以据此随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 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
  • 请您千万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否则可能被治安处罚。 可以先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该单位。 如果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应当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对拖欠工资的数额,您是否有证据证明?
    【追问】当时口头协议说好压资一个月,每月一万三,干第一月领不到工资,第二个月单位就找茬罚我老公钱,说质量不合适,然后我老公说那你们找人吧,找到人我就走人,单位找到人接班了,这个人据说给工资一万五,没证据证明数额多钱,干了两月零两天,考勤天数都是单位纪录
    【回答】建议您通过电话录音的方式证明您被拖欠工资的数额。
  • 你好,因为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用工满一个月,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款“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情形,也就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可以据此随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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