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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个深圳工厂06年入厂上班,2013公司在东莞开设分公司,本人调去分公司上班4年。现在公司因发展需要在四川开设分公司,我自愿提出去工作,但公司行政要我办理离职再去分公司办理入职,请问这样公司应该给我补偿吗?

公司成立 2017-08-29 15: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的自愿是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按工作年限给以经济补偿。若四川分公司连续计算工龄的话,可以不予补偿。
  • 如果是公司提出要求你办理离职,可以要求公司补偿前面的工龄工资。
  • 职工自愿离职无经济补偿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连续在同一家用人单位工作10以上)解除合同有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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