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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被告支付医药费1000元,护理费2000元,营养补助500元,精神损失1000元。 二、要求被告支付误工补助3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6日晚9:30时,原告与丈夫返家行至城区供电所门前人行道上,在不经意间,被告 (在校学生)迎面踢来的足球将要击中原告面部时,原告用右手一挡,造成右手腕2处骨折,疼痛难忍,于当晚10时30分左右在县人民医院急诊拍片,王亚鹏大夫用石膏固定,从此生活不能自理。34天后拆除石膏手腕仍浮肿疼痛,右手酸软胀麻失去了功能,不能抓握任何东西,右小臂明显变细,至今仍挂绷带,给原告及家人造成精神上极大痛苦和生活上的很大困难,原告本在城东小区搞家政服务,也失去了连续5年多的家政工作,原告丈夫整天要全方位负责照顾原告吃喝拉撒,生活起居等一切事务。原告认为,街道人行道并非体育运动场所,被告应知道在人行道踢球会对他人造成危害,法定代理人没有对其子尽到监管责任,给原告造成严重伤害和重大经济损失,过错完全在被告一方,被告及其家人至今未有歉意表示,为了维护原告人身安全不受伤害和家庭财产不受损失,特提起赔偿诉讼。

调解 2011-07-13 17: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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