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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福建省建设厅2009年1月1日发布的《福建省房屋登记工作规程(暂行)》中:“第十一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涉及房屋权利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提出申请:(六)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离婚,以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取得房屋权利。” 我们夫妻在南靖县,我们于2007年离婚,离婚协议书写明将房产归女儿所有(房产证是夫妻两人的名字)。可是现在小孩父亲不肯到场办理过户,请问,根据上述条款,我小孩是不是可以作为“房屋权利取得者”单方去申请过户?(我是她监护人,我可以陪她去),我是不是带上民政局调档的“离婚协议书”、身份证、户口本就可以办理?急盼答复!谢谢!

其他 2011-07-14 16: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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