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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她都是电瓶车,他后面载着一个小孩。一般我们都是靠右行驶的,因为接近下一个红绿灯右边是直行左边是右拐我就逆向到家变向右边车道他刚好在我前面因为车流较多我就靠最边边接近黄线直行突减速突然她往车辆反方向拐弯,没有打方向灯没有往后看直行的我,没减速的我遇到一种刹车她刚好转过来车头碰撞一下他手碰到我车头手柄破了点皮,我硬是说我撞了她,因为他左转她刚好刹车他车子倾斜她扶起车子,我也没有直接开车走,我把车子放在一边看看她有没受伤。就吵起来了然后报了警警察说协商就好了没多大事,还说我直冲撞了他,我很生气说了,谁都有错我没有撞你我看到你拐弯我就刹车了刚好车头碰了一下。交警问你们怎样撞到的他说他准备这样让我去她店在那边,交警告诉他我们这种车不可以这样转弯的。警察问我又没受伤我说没。这个警察就说没受伤协商的话我就要陪他点医药费。不然这样下去就拖车走。现在不是追究谁对谁错的问题而是谁有受伤的问他,他受伤了就可以提要求,就算是要多少钱是可以的!哇靠这样子处理这个事真的公平吗?既然是不可以这样转弯的她也没有明显要转向逆行车道,我也刹住车了,就因为他受伤了?我就要赔就算他要求去医院验伤都是可以的。那个女的还说我没有刹住车撞到他了,我没刹住车我装翻东西我的车也会摔倒地上啊,我第一个撞的我不是他啊尔是他后面的小孩,他也不可能车子会倾斜靠在我的车上。我真的是撞到人我自己赶紧逃就好啦有没有监控。我说谁都有错,不要老是说是我撞到你的!难道有错吗?交警居然说不要再追究谁对谁错了,受伤的就是有理。真的很不公平

其他 2017-09-05 09:4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觉得不合理 可以申请复核。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 第二节 复  核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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