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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腿疾行动不便,于2016.9至今已连续休病假10个月,上个月企业没有任何通知,停发了我7月份(单位是下发薪,每月8号发上个月的工资)的病假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为由申请仲裁,解除劳动关系,并进行经济补偿。现在我想咨询律师一下,我在本企业工作18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经济赔偿每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计算,我是否可以申请18个月的经济赔偿。另外赔偿基数是以2016年度的平均月工资计算还是以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的月均工资计算。

其他 2017-09-05 17: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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