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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请问: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指股东人数的半数,还是持有股份的数量过半数同意?谢谢!   

其他 2009-03-30 12:3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股东人数过半
  • 你好,应理解为,人数过半。
  • 人数过半。
  • 个人认为除非是公司章程中有特殊约定,否则应当是资本过半数决。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定突出了有限公司的资合特征,明确规定按股权比例分配表决权。 而且,《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股东会职权包括: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做出决议,因此从法条的体系观念出发,前述“过半数同意”应当理解为资本多数决。观诸其他国家,德国有限公司法、日本有限公司法等也都采取资本多数决,规定对外转让股权要经过股东会同意。
  •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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