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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令第227号) [文件号:] 关于发布《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令第227号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凭拆迁补偿协议或者裁决书等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公安、邮政、电信、公用事业、民政、劳动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申请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低保、劳动和社会保险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拆迁涉及的中、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请问:我们2004年6月拆迁当时依据第21条规定:中小学生可以在原居住地和拆迁后居住地上学不收取择校费现在教育局要收取2009年小升初的拆校费是否违法?我们要不采取什么方法?

教育 2009-03-30 22: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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