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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一案案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后来没有告诉任何人又改变合议庭的成员直接宣判;后来受害人不服判诀上诉到中院,中院判诀:发回重审。在重审的过程中:不举证不质证不调查不辩论不发问!匆匆休庭,择日宣判:在原判诀书中改变一下审判人员的姓名及判诀时间,其它内容同原一审判诀书完全相同,连错别字都没有改变!属电脑文档更改复制。他们这样“走过场的审判合法吗?

其他 2017-09-16 22: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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