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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0日新疆喀什疏附县一辆小型客车和一台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无驾驶证,机动车保险2010年3月27日终止。 交通部门认定书按现场破坏的理由,驾驶员任主要责任,另一方附责任的认定书。 车主说:这个车给维修的。但我们查清所谓的维修部没有营业证,老板和维修工是一个人担任的, 那个维修工就是开车的驾驶员。 事故后,驾驶员关门失踪了,车20以后给车主换了,至今还没投保。 我们把驾驶员,车主等两名人告法院里。2011年6月的审判结果:法院认为车主没有责任,全部赔偿责任推给了已失踪的驾驶员。 法院的审判对不对,希望各位老师指示?!

诉讼 2011-07-17 21: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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