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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们99年结婚(06年9月离婚)啦!02年她单位出让宅基地,我当时没钱就借钱(我给别人写借条但没写还款时间,借条她也签上啦名字)去她单位以她名义交啦费用,交款人是我的名字,收据现在在我手里;二.05年土地被政府收回成了工业区,作为宅基地补偿每户分得一份低价商品房,只要补齐剩下费用即可入住;08年她单位领导以票据是她的名字为由说没我的权利,但票据上交款人是我呀!三.08年底关于我向她单位交款买宅基地一事经过协商,她说是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她退还啦我们夫妻共有的我应该得到的一部分一半钱。四.09年借给我们夫妻(我们已经离婚)钱的人现在把我们两个告到法院让还钱,我不知道怎么还?我前老婆说还给我一半啦,另一半让我还,我认为我们离婚啦,她给我的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我应该得的一半,钱当初是我们两个借的,她还应该还给人家一半! 请各位大律师帮帮忙:(1)我向她单位交钱买的宅基地这部分是不是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是不是要分我一半?(2)借给我们钱的人让还钱,是不是我们两个人都要再还一半?这是夫妻共同债务么?(3)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是两个案件么?

其他 2009-04-01 16: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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