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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开发商在售房前并未告知业主地下有遗址,不能做为车库,等售房完毕才告知业主下面不能做为车库,业主现有证据为建设工程验收意见书有5个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地下2层用途为车库,可现在并不是车库,是储物室,可以告开发商欺诈吗?如果当初告知不可以有车库我们就不会选择这栋楼了!现在开发商说不满意可以退房,这算什么条约啊!请律师给个意见谢谢

其他 2017-09-19 09: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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