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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违法犯罪,我局先行刑拘羁押于某县公安局看守所,(因我局没有看守所)后逮捕,期间羁押人被同监室在押犯打伤致脾脏摘除。被羁押人诉讼赔偿,我局在办理该案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问有赔偿责任吗?

刑事辩护 2019-09-04 03:4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应该由该看守所所在的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以法释[1998]23号作出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 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 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 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 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此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再次被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外。
  • 新刑诉法自2013年1月1日生效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为:
      一、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 你们可在赔偿受害人之后向监管地看守所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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