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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小孩购买少儿英语课程,因工作原因不能上课,一节课也没有上过,申请退款时,以已经开课6节为理由告诉只能退50%,合同上注明的是“自课程开始之日起至赏递交退费申请之日的学习期间未达到3分之一者,退还剩余实缴学费总额50%”,请问律师这种条款是否合理?提起法律诉讼能否胜诉?十分感谢

诉讼 2017-09-20 06: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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