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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学员到一家公司工作,说是试用期只缴纳社保,不缴纳公积金。即使日后转正后也不予补缴。是集团总部统一规定的人人平等。想问一下在上海这样做是否合法?他看薪资待遇还行所以不敢马上主张,请问是否一年内都可以去追讨?要收集哪些材料?这个公积金断档了要紧吗?请赐教!还有他们公司每人底薪都是有些差异的,但是全部进工资卡的都是按最低的进账,高出部分给现金,社保也是按最低的基数缴纳。请问这样是否也有问题?

其他 2017-09-21 06: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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