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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3月16日晚开车不慎在长沙市内撞伤一骑电动车人,经交警部门责任划分我为全部责任。伤者在医院诊断为右侧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腓骨上段骨折、在院治疗37天后于2008年4月23日双方协商出院,在院的所有医药费(22858.77元)、护理费(1560元)都已由我全部支付、并现款支付5500元作为后期医药费用和赔付费的部分。后于2008年7月3日经交警指定鉴定部门鉴定为十级伤残。我有驾驶证B照,车辆买的是全保商业险。受伤人是农村在长沙务工人员,从事电脑维修工作。请问我现在需要赔付伤者具体多少钱。有哪些赔付项目请明确指出为谢!

其他 2009-03-31 15:1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还应赔偿对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相关的交通费等费用。具体的赔偿数额按照当地城市居民纯收入来计算的,虽然对方是农村户口,但其因长期在城市工作,应参照城市人口来赔偿的,这个最高人民法院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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