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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鉴定述说:被鉴定人工作、生活自如,引起人对被鉴定人眼外伤是否真、假伤?与轻、重的伤情产生怀疑。并山东金正司法鉴定所依据山东眼科医院2007年6月7日的临床检测报告而推测出的0.1以上、0.3以下是裸视视力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程度分级》(GB/T16180--2006)h)八级25之规定,构成八级伤残”;山东省眼科医院临床活体检测情况“、、、特别是F—VEP、F—ERG检查结果,认为其左眼视力应在0.1以上、0.3以下,2010-6-30又出补充说明为:“、、、其左眼损伤造成的视力低下,参照相关标准构成工伤八级伤残”。再者证实:同一只眼相隔两年(2005年6月29日)左眼矫正视力是+3.50变 (2006年6月7日)为-3.00,数字相差650不附合医学逻辑?按司法发123号文第8条投诉,而申请法院而法院不立案纠错,也就不能按司法发123号文第12条投诉回复办请智名人士出谋指教。谢谢!

其他 2011-07-28 20: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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