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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男,2008年6月经徐州**集团有限公司批准,调入*煤矿(系天山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俄矿”)工作,遇难时任俄矿供应部部长。 2011年5月29日早上徐其刚参加完矿生产调度会后,安排了日常供应工作,接着供应商杨 开车来矿联系工作,中午在矿一起用过午餐后,与另一公司 供应部部长金 ,同行的还有俄矿开拓队队长王 ,一行四人去黑英山乡考察矿用生产物资。15时30分左右,他们乘坐的 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黑英山乡八大队艾格尔亚路段时,冲下路基翻车,发生非徐其刚责任交通事故,造成徐 、金 、杨 三人死亡,王长明重伤。 X公司事故处理工作组宣布:5月29日是星期天,全矿停产,集中休息,事故发生地不在单位,也没有工作原因,所以,此次事故纯属于交通事故,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能作为因工伤亡处理。天山公司成立事故处理工作组的任务只是来协助你们家属处理交通事故及后事。申请人经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是否是工伤事故,未果。请律师指教怎么办。

诉讼 2011-07-19 18: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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