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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17日下午6点到7点之间我与朋友在公交车站旁座着我手拿电话在发短信息,突然有人走过来照我脸上就是一脚,然后在我倒地后不断地用脚往我身上踢,导至我身上多处受伤,鼻骨粉碎性骨折,现以做完法医鉴定为轻伤,请问我可以主张那几项赔偿呢?谢谢!

刑事辩护 2011-07-18 21: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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