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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农民工杨某,给一退休教师刘某,修建二楼一底的房屋,当时修建时,由于房屋上方有高压线,只能修一楼一底,施工方已告知刘某,不能往上修建,而刘某强行要求修建,不然不给工钱,杨某迫于这种情况,只能继续修。在昨天,在施工过程中,杨某在拿钢筋时,与上方的高压线接触,而发生高压触电,杨某当场死亡。听说,电力公司已告诫过刘某,并且有书面协义,如果发生事故与电力公司无关。请问;1、杨某该如何赔偿?标准是如何界定的?2、电力公司还有没有相关的连带责任。3、死者杨某就是承包建筑的领头人,他是否具有一定的责任?

争议解决 2011-07-19 14: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要求刘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一并起诉电力公司
  • 本律师认为杨某和刘某都对死亡有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 你好: 可起诉刘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在起诉时可以将电力公司一并起诉。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参考。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咨询,可按照网站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本律师。
  • 您好: 1、赔偿的标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计算的。 2、电力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也是要根据事实与证据进行判断。 3、死者如果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也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也要根据事实与证据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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