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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为合同内容: 第十二条 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来按照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X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底(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条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九条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X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X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X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X%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X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争议解决 2011-07-20 22: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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