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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办公楼,1992年在单位破产后分给单位职工居住。单位倒闭前将公司几栋办公楼抵押给建设银行。1992年后单位职工一直住在办公楼。后来办公楼也成了住户户籍所在地,民政局也颁发了门牌证。现在我们所住的办公楼属于棚户区改造,开发商以每间3万元的补偿,就将办公楼所有住户赶出并强行拆除。请问我们能要求原地申请住房或相应的货币补偿吗?

其他 2017-10-13 11:3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向城建局具体咨询。
    【追问】您好庞律师,城建局我们找了,他们和开发商是一个鼻孔出气。负责的科长还说:你们告去,想上哪就上哪告去!您说气人不气人?请问棚户区改造是不是国家给拨款啊?难道我们不属于棚户区改造优惠的对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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