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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前两年买了套房子,和开发商签订房屋合同时间为2015年9月26日,首付也在当时付清。本合同拿到房管局备案完成时间是2015年10月13日。银行放贷款为12月5日。合同中约定贷款到账时间要为签订合同后60日内,超出60日的,则每日付贷款金额1‰给开发商违约金。现在交房后开发商要告业主赔付贷款逾期的费用。请问律师1,银行放贷首先要看合同是否已在房管局备案。这样算来备案完成与银行放贷不超过60日,业主是否还需要赔付违约金?2,开发商要求日付违约金为贷款金额1‰。这样计算违约金的年利率已经超过总贷款35%,这样做是否合法?谢谢!

其他 2017-10-16 11: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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