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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手里有个借条,借条落款的担保日期是2015年4月13日,借条中有一句“借款于2015年11月3日前还清,担保期至本息还完为止”!请问这条对担保人还有约束作用吗?

其他 2017-10-17 07: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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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若需法律帮助,可以加微信详细解答
  • 你好,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 担保期两年
  • 你好,对保证期间的确定:①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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