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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现有一房屋,在2004年父亲过户给了弟弟,弟弟是2000年结的婚,房屋马上要动迁,现在他们要离婚,父亲在去年以去世,但在过户时母亲没有签字,当时过户时是假买卖,没有真实交易,弟弟也承认,请问:1,母亲能否要回自己的一半产权,2,是否可以到仲裁机构仲裁整个房屋都过户给母亲,而不分割财产给第媳。谢谢 急盼回答

仲裁 2008-03-23 13:59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可以申请撤销转移登记,能否成功是另一回事。 父亲以买卖的方式(以买卖的形式行赠与的行为)处理的其夫妻共同财产给儿子和媳妇(如果是有权机关能确定是父亲明确规定只赠与给儿子则是儿子的个人财产同媳妇无关)不合法的, 1、仲裁委员会是对有争议的可以仲裁的事项进行仲裁而不是对无争议的事实仲裁。 母亲和儿子达成协议,是无争议的,至于儿媳妇不是合同一方。母亲和儿子同儿媳妇有争议,儿媳不同意仲裁,仲裁委员会也不能仲裁。 2、房屋拆迁房产局也不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3、买卖合同存在,且又有各种税费证据,足以证明该房是购买的而非是赠与的。在各种证据中法官会考虑各种证据的效力,而不是儿子的陈述或证言。儿媳妇只须请求法庭查封儿子也过不了户。这是法律事实和实际事实的区别所在。
  • 可以申请撤销转移登记,能否成功是另一回事。 父亲以买卖的方式(以买卖的形式行赠与的行为)处理的其夫妻共同财产给儿子和媳妇(如果是有权机关能确定是父亲明确规定只赠与给儿子则是儿子的个人财产同媳妇无关)不合法的, 1、仲裁委员会是对有争议的可以仲裁的事项进行仲裁而不是对无争议的事实仲裁。 母亲和儿子达成协议,是无争议的,至于儿媳妇不是合同一方。母亲和儿子同儿媳妇有争议,儿媳不同意仲裁,仲裁委员会也不能仲裁。 2、房屋拆迁房产局也不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3、买卖合同存在,且又有各种税费证据,足以证明该房是购买的而非是赠与的。在各种证据中法官会考虑各种证据的效力,而不是儿子的陈述或证言。儿媳妇只须请求法庭查封儿子也过不了户。这是法律事实和实际事实的区别所在。
  • 可以申请撤销转移登记,能否成功是另一回事。 父亲以买卖的方式(以买卖的形式行赠与的行为)处理的其夫妻共同财产给儿子和媳妇(如果是有权机关能确定是父亲明确规定只赠与给儿子则是儿子的个人财产同媳妇无关)不合法的, 1、仲裁委员会是对有争议的可以仲裁的事项进行仲裁而不是对无争议的事实仲裁。 母亲和儿子达成协议,是无争议的,至于儿媳妇不是合同一方。母亲和儿子同儿媳妇有争议,儿媳不同意仲裁,仲裁委员会也不能仲裁。 2、房屋拆迁房产局也不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3、买卖合同存在,且又有各种税费证据,足以证明该房是购买的而非是赠与的。在各种证据中法官会考虑各种证据的效力,而不是儿子的陈述或证言。儿媳妇只须请求法庭查封儿子也过不了户。这是法律事实和实际事实的区别所在。
  • 父亲和儿子以不合法的方式处理的其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合同效力如何.母亲是否丧失了诉讼
  • 我认为不可以
  • 可以申请撤销转移登记。
  • 可以申请撤销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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