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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小商品批发市场的数千名业主于2000年3月在某市工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取得了该批发市场服装摊区经营服装的资格,执照注明的经营期限到2003年12月31号。同时还和工商局签订了格式协议,规定在该市场的租赁期间到2002年3月31号。但是,到了2001年的12月12日,该市场所在区政府和市工商局多次发布通告,强令他们改变经营范围,不许再经营服装。后又通知他们全部废业,废业栏内必须填写“无力经营”,否则不给办理。2001年12月20日,区政府和市工商局强行封闭了众业主的摊位。一年之后,又拆废了众业主的摊位,整个经营地点成了一片废墟。众业主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 1,区政府和市工商局发布通告属于什么行为?理由是什么? 2,本案的被告是谁,为什么? 3,本案应由哪级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行政诉讼 2011-07-22 07:5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具体行政行为,因对象特定; 2、联合发布通告的单位为被告; 3、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由基层法院管辖;按照最高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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