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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中的: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该如何理解?请赐教!

离婚 2020-03-09 07:1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判决合不合理要根据证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对其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依照夫妻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一) 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协议优先;
    (二) 男女平等;
    (三)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四) 照顾无过错方;
    (五) 照顾付出较多方。
  •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实行财产共同制,除非有书面约定,否则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挣的钱都归夫妻共同所有,不分彼此。因此,如果其中一方出轨,给第三者购房或赠送财物,都属于单方处置财产,侵占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份额,另一方有权向“第三者”追回属于自己的那半份份额,而属于出轨方的那半份财产,则属于自愿性质。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就是举不出有力证据的话,那么财产会均等分割。入伙的一方可以分给一方所有,也可以不分一方所有。如果分的话,那么获得那一方需要给对方相当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 婚后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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