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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7月24日入职,签了三年合同,合同规定三个月试用期(7.24~10.23),随后定下了几条考核目标,昨天部门经理和人事经理与我约谈,说我未通过考核,理由是之前定下的事项有部分未完成,印象中部门经理给我四条考核项目的打分为40/30、30/20、10/8、10/0(由于为单独的纸质档,已经由人事存档,表单中没有表明试用不通过的标准),未完成的事项我均给出了未完成原因,部门经理要求延长三个月试用期,人事经理建议直接不录用,随后直接拿出辞职申请表要求我填写并主动申请离职,给出的理由为“出于对你个人声誉的考虑”,当时晕头晕脑就填写了,现在越想越不对劲。这件事情我后面能怎么处理来最大化的保护自己,还请律师指点,谢谢!

其他 2018-05-23 22: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试用期内,双方提前三天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试用期内辞退单位期间有签合同,并约定试用期,有买社保的情况下,较难主张补偿。
  • 自己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除非是因为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导致你辞职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回到现实,若你是员工,又属于试用期内,你可以提前三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   如果劳动者已经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感到身份不适,可以携带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用人单位协商辞职。  如果用人单位不准,劳动者可以提出书面的辞职报告,然后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无须用人单位批准,更无须向劳动机关投诉。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可以向劳动机关投诉。  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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