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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以前我和前妻共同居住一套由我单位分配的公房。2000年离婚时,协议大间由我使用,小间归她使用。在离婚协议卷宗的笔录中有说明,但在法院出具的离婚协议书中没有提及。2000年底我单位房改房,我个人出资购买了此房。并取得我个人名义的产权证。现前妻向法院诉讼要求居住权。请问法院会如何判定?

离婚 2011-07-22 14: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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