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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您们好:咨询的问题是:我与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我爱人单位公产房一套,在购房之日房屋的承租人即为我爱人的名字。购房时,父母讲明:待他们百年后,该套房归我们所有,但没有文字材料。该房一直由我父母居住,房租由我缴纳,母亲几年前去世,现在我父亲还是按照老两口以前的意愿办理执行,但父亲又顾忌我的兄弟姐妹对该房子的购房总款中有老两口的一半出资,待父亲百年后,他们会对老两口的出资中母亲的一半份额(包括自然升值部分)进行财产继承,为避免以后的纠纷,我将父母出资部分的资金全部以借款方式还给我父亲,签有收条并有证人在场,这样处理是否可行?这样,就可避免其他兄弟姐妹就没有争继承的问题了?谢谢。

离婚 2017-10-25 10: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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